-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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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刑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
二、主刑的分类
(一)管制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同危害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五)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三、主刑的刑期
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有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
四、附加刑的概述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
五、附加刑的分类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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