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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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扰乱市场秩序罪的概念
扰乱市场秩序罪,是指违反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竞争,从事非法经营贸易或者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强行进行交易,扰乱和破坏等价有偿、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要件构成
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是:
(1)违犯了工商行政管理土地、商检、劳动等市场管理法规;
(2)损害了利益、社会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情节严重或数额较大或绐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有危害后果
扰乱市场秩序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是: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分故意和过失两种。
三、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危害后果,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其中可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类。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是:
(1)年龄16周岁以上;
(2)具有能够控制和辨别自己行为的能力,即非精神病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内容
扰乱市场秩序罪包括:内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等。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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