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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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金的概念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
二、罚金的数额
(一)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二)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
(三)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
(四)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五)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
(一)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
(二)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
(三)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
(四)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
四、罚金的执行方式
(一)一次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数额。
(二)分期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
(三)强制缴纳,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犯罪人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的方法。
(四)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随时予以追缴的方法。
(五)减免缴纳,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使犯罪人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其缴纳数额的方法。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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