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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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一)担任机关职务的权利。机关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二)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四)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危害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一)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二)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时执行。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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