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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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各民族公民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予以限制或剥夺。
第二,司法机关有义务公民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包括审理案件和发布法律文书要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等。
5、公开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民可以到法庭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报道。
6、两审终审原则
两审终审原则是指在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所作裁判即为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7、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是指案件承办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诉讼活动。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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