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1、刑事诉讼管辖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理论上将刑事诉讼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2、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1)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安全机关、监狱、军队的保卫部门依法管辖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有五类:①依法贿赂犯罪;②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③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④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⑤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其中第⑤案件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3)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其中普通管辖又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这里“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管辖的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4)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受理审刑事案件的分工。
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犯罪案件。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严重破坏铁路交通设施以及在列车上犯罪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而发生争议的案件,一般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审判管辖包括 ( )
A、普通管辖与立案管辖
B、普通管辖与专门管辖
C、立案管辖与级别管辖
D、地区管辖与级别管辖
【解析】B。
责编:杨广群
上一篇:常识部分解题技巧
下一篇:诉讼法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篇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