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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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性文件
(1)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2)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3)办法。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2.领导指导性文件
(1)命令。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2)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3)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4)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5)通知。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6)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3.公布性文件
(1)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2)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4.陈述呈请性文件
(1)议案。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2)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3)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4)调查报告。用于反映调查研究的成果,揭示事物的真相与规律。
5.商洽性文件
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答、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6.会议文件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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