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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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业银行法的基本概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二、商业银行的基本概念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该法规定。
【例题】(多选题)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是()。
A、吸收公众存款
B、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C、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D、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E、买卖股票
F、提供保管箱服务
G、发行金融债券
【解析】A、B、C、D、F、G。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由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有关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
【例题】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规定。
A、国务院
B、财政部
C、中国人民银行
D、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解析】A。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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