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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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规定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认和公民基本权利,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根本法。
宪法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的特殊性:在内容上,宪法规定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在地位上,宪法是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地位;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的一般法律都不得抵触宪法;在规范上,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在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总之,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地位。一般法律的制定都必须根据宪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宪。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二、宪法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巩固政权;
第二,规范和制约权力;
第三,调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第四,宪法作为上层建筑,对自己的经济基础起着影响作用;
第五,宪法促进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第六,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作用;
第七,我国宪法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转化成为意志,由的力量予以推行,得到实现。这是我国宪法最重要的作用。
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对宪法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监督机关、各政党、各团体、武装力量、企事业组织和公民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宪法监督机制的核心内容就是建立和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当代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大体上有三种形式:
种是由代议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例如英国;
第二种模式是由普通法院行使,例如美国由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
第三种模式是由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如德国。
我国自1954年宪法起,规定由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可归入上述的种模式。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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