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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制度之刑事赔偿:
(一)刑事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具体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扣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扣留措施,但是扣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我国《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刑事赔偿的程序
我国刑事赔偿程序,即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由法院最终解决。
1、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我国《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我国,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请求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赔偿申请书后,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2、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是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当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时,请求人如果逾期得不到赔偿或对法院所作的赔偿决定数额有异议时,不是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而是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做出赔偿决定。
3、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根据我国《赔偿法》的规定,请求人请求赔偿应当先向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的,请求人对赔偿处理决定不服或逾期不予赔偿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或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以外的其他司法机关的,请求人则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我国《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依照不同情况分别是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享有对军队内部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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