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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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即5年。任期届满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宪法规定,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务院的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规定各部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
(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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