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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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取得是物权取得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经常会出现标的物取得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断或者选择。以何种方式取得标的物意味着取得了所有权,何种方式是合法有效的。
所谓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合法性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合法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在民法学理论上根据是否以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据,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①劳动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②收益: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
③添附: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1)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2)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责编: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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