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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法定量刑情节之自首的认定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1-02 20:30:03

 自首是量刑的一个重要的情节,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单选和多选题都会涉及,学员往往得分率很低,原因除了没有记住构成要件之外,还包括涉猎面比较窄、没有学习相应的司法解释,最后就是不会分析题目。因此,关于自首本文带着大家全面的做一个学习,希望能给大家答疑解惑。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两点。1.自动投案。在通常情况下,自动投案是犯罪分子主动、直接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但是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均属自动投案。"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虽然并不是出于犯罪分子主动,而是在家长、亲友规劝、陪同之下才投案的,或者是在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家长之后,家长送犯罪分子归案的,都视为自动投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刑的,也以自首论,即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时间,是在犯罪以后,犯罪被发觉之前,或者是犯罪之后,犯罪已被发现的期间。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2)犯罪事实已被发现,犯罪人尚未查清;(3)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之后;(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5)犯罪之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6)经查证属实,确实犯罪分子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凡在上述几种时间内投案的,都属于符合关于自首投案的时间的规定。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至少要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犯罪分子对犯罪事实,部分供述不实,但是供述了主要的、基本的犯罪事实,就应当被认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当如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参与的共同犯罪的罪行。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自首与坦白在诸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都是犯罪分子犯罪之后,向司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都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并且都会受到从宽处理,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自首是以"自动投案"为法定条件,坦白是被动归案;(2)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3)发生的时间和范围不同,坦白是在罪行已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发觉,并对其进行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认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自首时间和供述罪行的范围则要宽得多。

按照本法第 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自首时交待的是主罪,可以对全案从宽处理。

责编:雷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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