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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武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出台《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提拔任职。(12月19日《人民日报》)
按提拔和升迁的文件规定,受过处理的,一般不能马上提拔或升迁,具体期限在不同的地方有所差异。而且受过处理的干部,会记录在案,直至处理或处分撤销,撤销之前个人的信誉和作风会受到影响,主要是社会舆论的影响和上级看法的影响,这就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受处分干部再受重用或被提拔。
我们常说,不能以一时的成败论英雄,而干部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固然是因为犯了错误,但是处罚并不意味着就剥夺了他们为人民服务、履职尽责、爱岗敬业的机会。武汉市出台的规定,引咎辞职或受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任职,这无疑给踏实干事的“犯错者”一次“满血复活”的机会。这一方面是组织爱惜干部,尊重干部的表现,另一方面也是对干部个人成长负责,为踏实干事者撑腰的具体体现。
根据《办法》的规定,重新任职时,需重点了解干部的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并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对于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暂缓任职。这对于被重用和提拔的干部来讲,何尝不是一种新的考验和挑战?也只有在这种压力和责任的监督下,能够继续负重前行,才能够真正体会到遵纪守法的重要,体会到党规党纪的不可触犯,体会到筑牢底线思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重要。敢于担当者组织和群众必然会为其担当,只有不忘初心,坚守岗位,才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
影响期满可提拔并不是放诸全体受处分者而皆准的“保护伞”。要扎严干部选拔任用的扣子,还要注重反向考核。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受处分后不认真对待,仍有不良表现的,严肃批评教育;经教育拒不认识错误、拒不改正错误,且在影响期或处分期内又违纪的,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个《办法》正反两方面的规定,就如同大浪淘沙,火炼真金,只有经得起组织和群众的考验,才能在重重考验中证明自己的能力和实力。而那些因为受了处分而愤懑不已,忘了职责所在的干部,不仅不会受到原谅和重用,更需要洗刷思想上的“顽渍”,提升精神境界,重新“回炉锻造”。
稿源:荆楚网
作者:孔令晶
责编:雷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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