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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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京华时报发表颢钧的观点: “别让好人流血又流泪”,是近十余年来公共舆论场上不时就能听到的吁请。用制度保障见义勇为者也因此成为一个选项。我不太同意有的媒体把这一条新规捧上了天,认为新规解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将对弘扬见义勇为产生巨大推进作用。事实上,救助人造成受助人损害不担民事责任,还有个尾巴,即“有重大过失”除外。救助并非天然无责,见义勇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仍要承担民事责任。苛求救助不产生损害,当然不合情理。但救助者在救助之前,也要基于常识判断并尽量控制救助产生的损害——如果普通人的合理预判都能看出,救助对被救助人造成的损害,较之不救助还要严重得多,这恐怕无法为救助人免责。法律认可见义勇为,也绝不能鼓励见义乱为。选择见义勇为,其实就是选择了一份责任。这也是见义勇为高于法律的道德感召之所在。
小蒋随想: 国外有一个案子,某人出车祸被困车内,车辆起火面临爆炸,另一个人将伤者拖出事故车,伤者因拖拽伤到脊髓导致瘫痪,进而将救人者告上法庭,法院后来判定救人者无责。原因是,如果救人者不及时相助,伤者可能因车辆爆炸身亡。在危机紧要关头,要求他人100%安全地救人是苛求。现实不是纸上谈兵。按照医学急救规范,脊椎受伤者应进行外部固定后才能搬动。可救人者哪知道伤者伤到脊椎?车辆即将爆炸,又哪有时间与器械进行固定?举这个例子,是想探究“有重大过失”的含义。所谓“过失”,究竟是要求“完美无暇”,还是要考虑“两害相权取其轻”?这一点对于救人与免责至关重要。见义勇为是要讲究方式方法,但不能给救助者戴上沉重的、过高的责任枷锁。对“度”的把握,需要人心这杆秤。
责编:雷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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