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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女童跟着家长横穿马路,但家长不知道的是,孩子突然折返,结果被疾驰而来的汽车撞飞……近日,常州经开区交警大队公布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的案情,作出事故认定,双方应当承担共同责任。(12月22日《现代快报》)
6岁女童横穿马路遇横祸,结果饱受丧女之痛的家长还要承担责任,这看上去挺无情的。但从法律角度说,这样的事故认定结果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在警示家长对孩子要承担起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责任,确保孩子的人身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这意味着6岁女童横穿马路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是引起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换句话说,确实如交警部门所言,女童独自横穿马路惨遭横祸,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却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理所应当为这起悲剧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过,按照目前的法治环境,诚然家长因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在女童车祸中负有责任,但并不需要承担起任何的实质性责任。他们只是从肇事司机手中拿到的民事赔偿金少一点,少拿了他们需要承担责任的那一部分赔偿金,仅此而已。
事实上近年来儿童安全事故、意外事故频频发生,很多就是广大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的,究其根源则在于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违法违规成本太低,导致家长不能真正落实监护责任。而且很多情况下,儿童发生了意外事故、安全事故,即便是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的,但考虑到家长的丧子之痛,基本上不会追究家长的责任,甚至连批评教育都没有。
提高家长的监护责任,让孩子在成长的道路上更安全,关键是要增强家长在失职问题上的责任,必须让家长在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承担相应的处罚和后果。对于因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引起孩子意外事故、安全事故的,不能顾及到家长的丧子之痛就不处罚他们,有必要对失责的家长追究责任。
责编:雷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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