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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概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以第63号令发布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各种不动产权利的登记都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点评】
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其目的是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整合职能后,有助于将时下不动产登产职责,实现由“九龙治水”向“一家之治”改变,对于提高办事效率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一、严格遵循《物权法》设定登记权限
登记制度设计中,登记程序的启动权归属于登记机构还是当事人至关重要。不动产登记,究其本质,是在不动产权利因法律事实发生变动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就相关法律事实提出主张,登记机构确认法律事实的发生并就相应的不动产权利变动后果记载于登记簿。《细则》在遵循《物权法》的基础上明确了当事人在登记中的主导地位,充分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精神。
第二、恪守程序法定,细化登记程序
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质上是行政程序法,而《细则》以专章规范了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程序。如《细则》详细列举了需要进行公告的各种情形,并对公告的方式、期间、公告内容、后果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细则》还就依嘱托登记、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发放、补发、换发、收回等,都规定了细致、完善的程序。
第三、简化证明要求,限制申请材料
《条例》明确将登记申请材料限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以避免登记机构借设定申请材料来扩张行政许可、滥设前置性审批。实践中,各地登记机构存在着随意增加登记申请材料、登记设置前置条件等情形。《细则》认真贯彻《条例》的要求,对于各类申请材料进行了严格限制。通过全面细致的列举,最大限度杜绝了随意增设申请材料的可能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细化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具体规则。为全面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践行依法行政:
一是切实加强机构建设,确保人员职责划转到位。各地要确保登记职责的完整性,不得随意割裂、拆分,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的审核职责游离于整个登记程序之外或分割到不同部门办理。
二是扎实推进各项技术准备工作,保证登记行为准确高效。各地要抓紧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登记业务流程,尽量压缩从职责机构整合到颁发新证的过渡期。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保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资料如期移交到位。
三是强化登记窗口建设,方便企业和群众。要科学合理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高效有序,不让群众多跑路,不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四是加强学习培训,保证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尽快组织开展全国不动产登记业务培训班,学深学透《条例》、《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指南》等法规政策,指导规范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
五是深入开展技术指导,促进横向交流。成立国家级技术指导组,有针对性的指导地方开展职责整合后的制度建设、信息平台建设、权籍调查等工作。
责编:雷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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