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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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201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明确将全面推动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包括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个人和家庭提供差异化养老保障,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长期护理养老保险,建立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等。
【解析】
近年来,我国老龄人口占比不断提升,老龄化问题凸显,灵活就业、弹性就业等新型就业形式不断出现,养老保障压力日益加大。但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仍相对滞后,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覆盖面很小,难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通过商业养老保险提升整体养老保障水平的客观需求,难以充分发挥对社会保障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
从国际上来看,养老保障体系大多由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建设,也就是业内常说的“三支柱”体系。“第一支柱”由政府发起并承担责任,在我国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一般由企业发起,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主要体现为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建立的养老计划,以居民投保商业养老保险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中,目前基本养老“全覆盖、保基本”的目标已初步实现,但二、三支柱发展相对滞后,距离“多层次、可持续”还有一定的差距。
首先,商业保险机要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积极提供企业和职业年金计划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长期护理、住房反向抵押等商业养老保险,逐步建立长期照护、康养结合、医养结合等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其次,要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可靠运营,实现保值和合理回报。鼓励商业养老保险资金以投资新建、参股、托管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支持发展适应养老机构经营管理风险要求的责任保险。
最后,要加大政策扶持,落实好国家支持保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财税政策,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支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有序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为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等建设提供绿色通道和优先支持。
责编:雷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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