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讲堂—民法之“所有权”篇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30 10:11:07
一、民法通则中所有权的重要规定
1.什么是所有权?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可见,所有权从权能上来看是比较完整的,所有权人不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还享有对自己财产处分的权利。这也是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不同之处。
2.所有权如何取得?
第七十二条所有权的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所有权的共有
第七十八条共有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物权法中关于所有权的规定
1.什么是所有权?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基本内容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如何取得?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3.所有权的共有
第七十八条共有
第九十三条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七条共有物处分或者重大修缮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上可以看出,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门,对所有权的规定基本和民法通则一致,但内容更详细。根据对所有权的这三个知识点的比较,我们来看几个真题来了解一下对所有权的考察。
三、预测题
1.5月3日,甲与乙达成了购买房屋的意向,5月5日双方正式签订了买卖合同,5月10日乙向甲交了钥匙,6月18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请问,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
A.5月3日
B.5月5日
C.5月10日
D.6月18日
1.【答案】D。解析:《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故本题答案为D。
2.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2.【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另外,《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故本题答案为D。
3.甲丢失了一只宠物金毛犬,乙捡到后,以自己的名义赠送给了经营宠物商店不知情的好朋友丙,后丙以正常的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很快被甲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有权要求丁无偿归还金毛犬
C.丙善意取得金毛犬的所有权 D.丁善意取得金毛犬的所有权
3.【答案】AB。解析:《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故本题答案为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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