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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饮酒之法律问题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8 16:01:44

 2019年春节日益临近,随着春节的临近走亲访友是必备之事,亲友之间饮酒也是也是常有之事,但饮酒过度往往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也是经常遇到的事情,同时对于酒的考点也是考试中的重要考点。我们今天就帮助大家简单梳理一下饮酒违法犯罪的问题。

一、酒后与醉酒之区别

大家都知道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是不同的,那酒后和醉酒的区别是什么呢?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可知,醉酒驾驶是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会受到行政处罚,不属于犯罪行为。

二、饮酒致死,共同饮酒人需担责

在春节期间、亲朋好友聚餐把酒言欢是人之常情,但近年来却发生了多起饮酒致死同桌担责的情形,因此我们也应当引起注意,那在什么情况下会担责呢?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在发生人身损害时,一般情况下由自己承担,但下列情形除外:

1.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的;

2.强迫性劝酒;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劝阻的;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的。

以上情形导致饮酒者损害的,同饮者需担责。

因此,爱好饮酒的朋友们一定要谨记,切莫贪杯!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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