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8 16:00:32
一、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概念
(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罪我们并不是特别陌生,王某强前经纪人宋某就因为侵占王某强公司的财产,被北京朝阳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了六年。而宋某就是利用他作为王某强的经纪人这样一个职务便利,侵吞王某强公司的财产,数额巨大,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二)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比如贪官陈某某,在1997年9月被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查明有侵吞贵重物品、腐化堕落、牟取非法利益、严重失职等问题,报中共中央批准,被开除党籍。1998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6年。
二、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主要区别
(一)主体不同
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不同的犯罪,它们的主体可能是不一样的。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主体就是不一样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强调的是一般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比较特殊,比如宋某,他就是普通公司的人员;而陈某某一样,他是XX市市长、国务委员,身份特殊。所以宋某是职务侵占罪,陈某某是贪污罪。
(二)客体不同
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比较简单,仅仅是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而贪污罪的客体比较复杂,除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之外,还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三、区分两者的做题思路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分,一般会出现在让你判断构成何种罪的案例题中。
例如:
张三是甲村委会主任,在在负责甲村征地款的管理发放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30万元征地款,甲的行为:
A贪污罪 B挪用公款罪 C职务侵占罪 D滥用职权罪
拿到这种题目,我们先判断主体是不是特殊主体。村委会主任在管理发放征地款的时候, 因为牵扯到征地款,该主任就是特殊主体,而不是一般主体。所以优先排除C职务侵占罪。
然后我们要判断“手段”。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的手段是不一样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滥用职权罪;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财产,是贪污罪,所以排除BD,应该选A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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