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主权):我的地盘我做主
(1)领域内犯罪三层含义:
①领陆、领水、领空;
②船舶或航空器:旗国主义
常见考查方式:在中国的民航班机上一名法国人杀死一名英国人,中国的刑法能不能管?
③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沾边就管
举例:张三用邮寄炸弹的方式杀人,从中国往泰国邮寄,行为地在中国,但结果地在泰国,依法我国刑法也可以管辖,并且是属地管辖。
(2)例外情形: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例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属人管辖(国籍):只要是我的人跑到天涯海角我也能管
含义: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1)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因为他们代表了中国的国家形象。
3、保护管辖(利益):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
(1)主体:外国人
(2)地点:中国领域外
(3)行为:针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
(4)犯罪:双重犯罪
4、普遍管辖(国际条约)
所犯的罪行为我国所缔结条约所包括的罪行,就适用我国刑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这就是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新旧刑法之间的矛盾问题,且主要是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如果犯罪时间是在旧刑法有效期内,则适用旧刑法; 然后对比新旧刑法轻重,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适用新刑法;如果是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旧处罚更轻时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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