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检察院职权的改变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8 14:52:15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的职权进行了如下修改:
在实体职权方面:
一、删去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相应修改有关程序规定,如在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要经许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中,删去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内容,并完善关于“侦查”定义的表述。
二、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仍有进行侦查的权力。这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因为,一旦发现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办案,比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及时介入,立案侦查。
三、明确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但是在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换言之,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虽然初查权在监察机关手中,但是,审查起诉权仍然在检察机关手中,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既可以将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责令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事实上拥有一定的补充侦查权限。这对监督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监察机关一枝独秀,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减少人们对监察机关独掌大权的担忧。
在程序衔接方面:
为完善《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对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做出规定。明确对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0日以内做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这样修改有利于及时弥补因为《监察法》的实施而导致的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办案程序衔接方面的真空。此外,增设值班律师制度,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或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均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对促进文明司法也有不小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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