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再现】张某、陈某、王某拟设立一个文化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张某、陈某为普通合伙人,王某为有限合伙人。张某以其房屋出资,陈某以5台电脑和货币出资,王某以劳务出资。陈某和王某认为对张某的房屋价值必须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陈某因急于使用资金,遂将已作为出资的电脑低价出售给了李某,李某并不知悉电脑属于合伙企业所有。
(1)王某是否能以劳务出资?为什么?(3分)
【答案】解析:王某不能以劳务出资。因为王某是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张某房屋作价是否必须委托法定机构评估?为什么?(3分)
【答案】解析:不是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李某是否取得电脑所有权?为什么?(4分)
【答案】解析:李某可以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因为如果受让人在受让合伙财产时,不知道并且没有真正理由认为他应当知道该财产是合伙财产,或者虽然知道是合伙财产,但不知道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认为他应当知道合伙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即应认为善意,合伙企业不得以个别合伙人未经授权擅自处分合伙财产为由,主张其处分行为无效,所以李某能够取得电脑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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