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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物权(2)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8 13:46:10

 一、民事权利-物权知识点

物权的效力

(1)物权排他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斥互不相容物权再行成立的效力。比如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3)物上请求权,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亦称物权的请求权。

二、民事权利-物权相关练习题

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在(  )。

A. 房屋出售时,租赁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B. 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没有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受偿

C. 物权优先于人身权实现

D. 同一财产重复抵押的,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

E. 共有人将自己享有的份额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解析】BE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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