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
2.教育权。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进行教育的权利,防止其接受不良诱导,沾染不良习气。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同时也是父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权利的表现。
3.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父母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由其代表子女进行意思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及智力因素不相符的民事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因此,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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