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他们相互间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请权,以及在一方失踪后进行财产代管的权利。
责编:荣秀
上一篇: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
下一篇: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亲属权(二)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提供真题及答案,在线估分。
发布真题试卷,模拟练习。
逐章逐节的做题练习。
每天10题,随机练习
名师出题,实战练习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