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6 22:34:19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于其所有的物可以实施的各种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积极权能分别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
1.占有
占有是指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的行为。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
2.使用
使用是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的行为。使用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如使用机器进行生产、使用电视机收看节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车。
3.收益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是指从原物本体中产生的物。如母牛生出的牛犊。利润是指把物投入社会生产、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4.处分
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粮食被吃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例如,将物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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