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添附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6 22:32:00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的物。它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不能分离的物。如用他人的建筑材料建造房屋。附合有两种情况:
①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价值较高的物的原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
②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无法识别形成另一种新的物。混合是数个动产混合于一起,在事实上不能也不易区别。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形成另一种新的物。
《民通意见》第86条,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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