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遗嘱继承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6 22:20:02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对。其中,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嘱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
(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二)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三)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四)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三、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二)立遗嘱人死亡;
(三)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四、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遗嘱继承人即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的人,由遗嘱人指定,又称指定继承人。遗嘱人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其遗产。但遗嘱必须保留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人以及胎儿应得的继承份额。指定继承人对遗产中属于特留财产部分无权继承。遗嘱人还可以把财产遗赠给、集体组织、社会团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
五、不能继承的遗产
(一)与被继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不能继承;
(二)与公民的人身有关的债权、债务;
(三)国有资源使用权;
(四)承包经营权;
(五)宅基地使用权。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