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序良俗”成“硬法”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中,虽然都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经济秩序的内容有所规定,从实质上具有遵守“公序良俗”的含义,但并没有把它作为民事活动的原则写出来,更没有赋予其强制义务的功能。民法总则这一规定,在法律制度上实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明确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两方面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第一,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从而与《继承法》的胎儿预留份制度相契合;第二,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更好的保护了胎儿利益。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调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对比发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标准由十周岁下调到六周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远高于以前同阶段的水平。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且能对自己的一些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将年龄下限进行下调,可以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特别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解读:近些年来,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在草案中进一步强调了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强调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五、扩大监护对象范围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经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补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60周岁以上),可以通过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进行保护。但是,仍有部分人群没有列入其中。例如,一些高龄的空巢老人、智力障碍者等,失去了独立判断的能力。因此,草案作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规定,将监护对象的范围予以扩大,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