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里有很多专有名词,比如假释,累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在学习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先对专有名词了解,才能去研究相应的制度。而有些专有名词的含义是比较像的,给考生在学习的时候带来了困扰。比如假释和减刑,好像都是把罪犯提前放出来的意思。那么二者到底有何区别呢,本文就此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够给广大考生提供帮助。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二、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三、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四、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根据以上不同点来解决大家的疑惑,就是大家觉得假释和减刑好像都是提前把罪犯放出来了,没什么不同,但是本质是不同的。举例说明,比如张某涉嫌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被提前1年假释出去。那么张某实际执行的刑罚是几年呢?其实还是7年。只不过最后一年是在外面执行而已,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张某。再比如张某在狱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最终被减刑1年而释放出去。那么张某实际执行的刑罚是几年呢?是6年,因为7年当中的1年已经被免去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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