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诉法》修改后的新考点预测(三)之“缺席审判制度”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6 20:56:56
2018年10月26日,《<刑诉法>修正案》以国家主席第10号令的形式,正式颁布实施。本轮修改有一个亮点是我们国家为了强化反腐败高压态势,加大对外逃贪官惩治的重要回应和制度设计,即“缺席审判制度”,我国最新刑诉法在第五编中将其单独列为一章,作为第三章。
一、适用情形
1. (1)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刑诉法》291条第一款)
2.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刑诉法》296条)
3.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刑诉法》297条第一款)
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刑诉法》297条第二款)
二、管辖权确定标准
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刑诉法》291条第二款)
三、具体程序设计
1. 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刑诉法》292条)
2. 辩护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指定辩护)。(《刑诉法》293条)
3. 救济
(1)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 变更为一般程序的情形
(1)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2)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大家在按照以上的知识梳理逻辑学习了以上部分后,可以看一下下面这道题。
例题1:(单选)下列关于我国《刑诉法(2018年修正案)》的有关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缺席审判
B.贪污贿赂案件符合缺席审判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C.被缺席审判的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只能通过检察院的抗诉程序进行救济
D.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本题答案为D。其余ABC为什么错了,大家可以仔细比对以上知识点来进行巩固提高。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