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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试题大杂烩!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6 20:55:50

 【试题再现】甲死后留下价值3000元的瓦房2间和存款800元,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3个月后参加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B.乙、丙均应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C.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D.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继承,丙未作表示应视为接受遗赠

【答案】C。解析: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乙是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丙为受遗赠人,两个月内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故本题答案为C。

【试题再现】甲丧偶,有乙、丙、丁、戊四个子女,乙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丙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有特殊困难;丁有赡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戊尽了部分赡养义务。在继承甲的遗产时,依据《继承法》,谁可以适当多分?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解析:据《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乙与其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丙应当多分,丁应当不分或少分,戊属于一般情况,故本题答案为A。

【试题再现】李某育有子女甲和乙,2008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甲。李某于2014年4月死亡,经查,李某立遗嘱时甲18岁,乙15岁,现甲乙均已工作。李某的遗产( ) 。

A.由甲全部继承

B.由乙全部继承

C.由甲乙各继承一半

D.甲继承多半乙继承少半

【答案】A。解析: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李某立遗嘱时乙15岁,但遗嘱生效时乙已经工作,故所立遗嘱有效,故本题答案为A。

【试题再现】胡某生前有存款10000元和债务5000元,立有遗嘱规定存款5000元归妻子,3000元归儿子,2000元归女儿。胡某死后其遗产按遗嘱分割完毕。现债权人索债,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胡某妻子应偿还5000元

B.胡某儿子应偿还1500元

C.胡某女儿应偿还2000元

D.胡某儿女应共同偿还5000元

【答案】B。解析: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胡某只有遗嘱继承人,所以胡某生前债务由胡某的遗嘱继承人按比例偿还,妻子还2500,儿子还1500,女儿还1000元,故本题答案为B。

【试题再现】老唐有甲、乙、丙、丁四个儿子,下列情形下继承人仍享有继承权的是()。

A .甲故意杀害老唐

B .乙篡改遗嘱,欲分得更多遗产

C .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D.丁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虐待老唐,致其骨折

【答案】B。解析:《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弃被继承人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有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虐待被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从肉体上或精神上进行摧残或者折磨,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示且被遗弃人在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故本题答案选B。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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