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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诉讼时效(1)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6 20:21:46

 一、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知识点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一)期限

(1)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2)特殊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相关练习题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诉讼时效可发生中止或者中断

B.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D.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解析】ABCD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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