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考试: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26 18:54:41
1.选举资格的取得条件
A.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即我国公民,这就将所有的外国人排除在外,哪怕他是中国通。
B.年满十八周岁,即成年人,具备了能独立表达自己政治诉求的能力,可以选择能代表自己政治意愿的人或者有代表他人反映意愿的能力。
C.政治权利没有被剥夺,即其政治权利仍尚存。
获得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除了需要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之外,其他的诸如性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状态、有无被采取强制措施等均不做衡量标准。
2.选举权的实际行使
A.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公民不会因为其患有精神疾病便无选举权,但是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自然无法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故而不能实际地行使选举权。
B.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3.选举资格的丧失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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