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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昆山龙哥案件看“互相斗殴”中的正当防卫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16 15:21:10

 一、具体案情

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事发时,宝马车内一男子与一名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龙哥醉酒驾驶在前,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发生争执后先是拳打脚踢,后又升级为持刀行凶,龙哥是拿出刀先动手的一方,在打斗过程中刀掉落在地上,被骑电动车的另一方夺刀杀死。

案情分析:在昆山龙哥案中,龙哥与电动车主因为交通纠纷发生争执,后双方开始互相殴斗,事情发生到此处是属于典型的互相斗殴行为,双方因为矛盾而上升为伤害行为,均以伤害对方发泄不满为目的。而后龙哥返回车中找出长刀砍向电动车主,此时伤害升级,龙哥方不论人数或者工具都在争斗中处于压倒性优势,电动车主仅徒手一人,处于明显弱势,不能再认定电动车主的行为仍然具有伤害的目的,而是在面对暴力侵害行为下的自我防卫。故在龙哥刀掉落在地后,电动车主捡起刀砍伤对方致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二、互相斗殴向正当防卫转化的两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有防卫意图,也即行为人在防卫的过程中主观上既认识到不法侵害行为存在,又具有保护特定利益的目的。如若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的过程中不以防卫利益为前提,而存在不法侵害的目的,那么则有可能属于互相斗殴。

从昆山龙哥案中可以看出,在互相斗殴过程中如果一方伤害忽然升级,致使双方在武力上处于明显不对等的地位,那么处于弱势的一方行为目的就由伤害转变为自我保护,互相斗殴行为也转变为正当防卫,此时应当以正当防卫进行定性。此其一。

其二,如果在互相斗殴过程中,一方放弃伤害行为,转身逃跑或者求饶,而另一方紧追不舍继续伤害的,此时的互相斗殴已经转变为一方伤害,另一方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实施伤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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