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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考试法律常识备考指导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9-05-16 14:53:15

 一、传统法律考点集锦

【法理学】:法理学学习需要关注的重点法的认识,如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渊源等。

【宪法】:宪法的备考需要关注宪法传统考点,如我国宪法的历程等,以及宪法修改的内容。

【民法】:民法备考需要关注民法的债的发生原因,继承,代理,民事行为的效力,知识产权等热点内容。

【刑法】:刑法备考需要关注犯罪的构成要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故意犯罪的形态,常见罪名如抢劫,盗窃,贪污受贿等罪名的区分等。

二、新制定或新修改法律亮点

(一)个税法

新个税法还首次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免征额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级距等等。

(二)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五条规定,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国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

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刑事诉讼法

1.检察院“三特定立案权”:特定环节+特定人员+特定罪名

删除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了检察院部分立案权。第16条规定管辖范围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3.缺席审判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畢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査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29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四)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订,并于201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次修改的亮点颇多,紧扣省考,大家需要重点去把握。

1.职务与职级并行——增加职级规定

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此项规定取消了非领导职务,给予基层公务员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得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也可以成为好士兵。

2.增加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增加了第二和第四款。

3.公务员考核有所变化

在新的《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对于公务员的重点考核,从原来的一项内容增加为两项内容。《公务员法》修订之前,明确对公务员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修订之后,明确对公务员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可见,政治素质被列为了对公务员的重点考核内容。将政治素质作为重点考核内容,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增加了专项考核规定。

4.公务员任免方式发生变化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将领导职务和职级加以区分。

5.取消“挂职锻炼”这一交流方式

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6.公务员加班应补休或补助

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五)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与法官同权)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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