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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解析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06-14 13:54:49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这个知识点是行政法学习过程的重要知识点,各位考生针对这个知识点要在理解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考试中通常会以案例的方式考察某一案件应选择哪个法院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原告就被告”。例如,家住北京的王某在上海工作期间,受到上海市浦东区税务局的处罚,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的被告为上海市浦东区税务局,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王某应在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或者可以选择管辖。

(1)选择管辖

①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张三被青岛市公安局处罚,张三选择山东省公安厅作为复议机关,对于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张三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张三可以去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即青岛,也可以选择去复议机关所在地济南提起行政诉讼。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家住长沙的孙某在北京旅游期间,因为疑似患有流行性传染病被北京市卫生防疫部门强制隔离,隔离在保定。孙某可以去原告户籍所在地长沙,或者被告所在地北京,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保定提起行政诉讼。

③针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赵某在海淀区有一套房产被政府强行拆除,赵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选择不动产所在地也就是海淀区法院。

责编:荣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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