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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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浙江慈溪秦小姐在某银行取22400元,银行却给了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遭秦小姐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法庭。秦小姐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那么“离柜概不负责”该不该有呢?
【解析】
论点(是什么):离柜前点清提醒,离柜后欢迎再来
分论点一(为什么):
1、“离柜概不负责”属于不负责任的行为。这种规定表面上是为了提醒民众当面点清所有财产以免出现类似行为,实际使用时,则是一种免责手段。
2、“离柜概不负责”没有提高效率反而降低效率。这种规定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反而成为问题有效进展的阻碍。
3、“离柜概不负责”影响民众对银行的信任度。银行柜员的工作涉及到柜台交易人的财产利益,当出现错误无法及时纠正时,会对该交易人产生直接财产损失。“离柜概不负责”又使得这种损失无法正常追回,失去民众信任。
分论点二(怎么办):
1、离柜前点清提醒。在离柜之前,柜员应当对所做操作进行合理的审核,并提醒所服务的交易人财产相关信息,以免出现少拿或者多拿的现象。
2、离柜后欢迎再来。银行也应该做到在交易人离柜后一定时间内,可以查阅相关的办理记录和操作记录及视频录像等,方便交易错误的重新追溯与纠正。
3、“离柜前点清提醒,离柜后欢迎再来”更应该是一种态度。在常规的工作中,给人善意的提醒,在离柜后欢迎下次的光临并保证追回工作的效率性和可追回性,可以有效的改善这种不合理性。
责编:许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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