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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在职MPA模拟试题及答案:行政学(十)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8-12-23 21:18:47

  (五)案例分析题

  1.答:

  (1)于某和何某违法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业局将渔政管理权承包结个人是错误的。这是因为,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渔政所是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渔政管理工作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根据行政管理的含义,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公共管理,行政管理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行政管理的根本原则是依法管理。渔政管理是行政管理,其主体应该是国家行政机关及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机关;其权力是国家公权力;其目的是实现特定的公共目标。将渔政管理权承包给个人,不仅违背了行政管理的主体要求,使得行政管理权力成为私权力,而且使本来是为了公共利益的行政权力变成了维护个人利益的工具。即使案例中的于某和何某“运用好法律”,他们所实施的渔政管理也违背了行政管理的真正目的,从而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础。

  (2)于某承包水库的经营权,这是合法的。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应该维护于某的合法经营权。但是,经营权与行政管理权属于不同的性质,二者不是必然合在一起的。如果水库周围的村民偷盗于某水库中的鱼,就是侵犯了于某的合法经营权。于某可以向渔政管理、公安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申请,要求其制止不法侵害,并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申请损害救济。

  2.答:

  (1)季某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其所言“处理权”,实际上说的是行政管理权。季某等人成立的公司,只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公司,而非为了实现公共目标而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它本来就不应当拥有只由行政机关才能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力。因而,问题的根源不在于公司没有处理权,而在于那些拥有行政管理权(季某所言的“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渔政、公安等)没有履行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的职责。

  (2)发包方永嘉县农业局为了公共利益而将南溪江渔业的经营权承包给季某等人的做法是合法的。为了使这个公共利益以及季某等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永嘉县应该联合县的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好南溪江的经营合同纠纷,同时使相关的行政机关(包括渔政所和公安机关)积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好各自的行政管理职能,为南溪江渔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和法治环境。

责编:张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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