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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 教育 人才培养的目标,在职业培训和能力训练,在市场导向和学术导向的融合上存在着现实和理想化的较大差距。而财税法的教学,由于学科本身的交叉性和包容性,而随着实践和 理论 研究 的深入,实务性和理论性不可偏废的要求,对财税法教学的人才培养的目标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试从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一般目标以及法学区别于 经济 管理类学科的目标模式入手,以财税法学自身的特点为出发点,探讨我国财税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及其改革途径。
「关键词」财税法 人才培养「正文」
一、法学的独立性与法学教育的目标
什么是法律?对于这一命题我们无法得出精确的答案。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 社会 发展 的需要,她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1]特别地在经济学帝国主义弥漫的今天,法学与经济学的交融和借鉴似乎已经成为学术研究的必然(或曰 时尚 )。但反观经济学自身的发展,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里茨曾指出,不到一个世纪以前,通常一篇经济学的论文往往以这样的句子开头:"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生活的日常交易行为的学科。"而今天,经济学论文通常这样开头:"这篇不可避免的长文致力于一种特殊经济的研究。在这一经济中,效用函数的二阶导数为一些有限的不连续量……只有像拓扑这样一些基本的数学工具才适用"。[2]经济学一步步地成为数学、物 理学 的分支。
那么法学呢?在20世纪学科融合的思潮中,法学和经济学的联姻可是说是最令人回味的重头戏之一。科斯认为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条件下,法律对于资源配置不再是中性的。法律通过明晰产权,界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和提供行为规范、在提高效率上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而波斯纳则以经济效率为法律定向,试图为法律之车铺上一条经济学的轨道,不仅为在法律 分析 中引进经济学的 方法 奠定了概念基础,还使法律体系成为随经济发展而变化的开放体系。法学与 哲学 、社会学的交融,又使得法学研究徘徊在理论与实证研究的边缘。一切的种种,法学的包容性是否使之丧失了自身的性格与魅力。从逻辑的角度看,经常可以看到法学的权利义务观在一点点被成本效益所代替;而从研究的角度看,那种单纯以研究 问题 为中心的方法,似乎又使得法学研究与正义的理想之间越来越暧昧。法学教育的边界越来越模糊,而综合与独立如何寻求一个适当的平衡?
而财税法学又与 会计 学、财政学、税收学等存在教育 内容 上的交叉,在大学课程设置上,我们可以看到经济管理类的财务会计和财政学课程的中都涉及到预算制度和一般的税收制度,而这些在法学院系开设的财税法课程中也是必备的教学内容。[3]这种看似重复的课程安排,是否有相一致的教学理念和培养目标,而其间的差异并不是简单地从教学大纲就可以区分得出。研究财税法教学的人才培养目标,首先必须研究法学人才培养的方向究竟是什么,而这又与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本身的独立性密不可分。
培养目标是一个国家培养人才的总体规范,具有权威性和导向性。1983年召开的世界大学校长会议一致认为,合格的大学生应具备三个标准:(1)坚实的专业知识,并掌握所攻读的学科的方法论;(2)具有把所修学科知识同实际相结合的能力,以及同其他学科的成果相结合的能力;(3)大学毕业生不仅要成为一个训练有素的专家,而且能乐于听取别人的意见,能把他们的知识进行国际交流。[4]因此也有人 总结 到教育的四大支柱是:学会知识、学会做事、学会做人、学会与人共处。[5]
那么具体到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是什么?在冯象《法学院往何处去》一文中谈到法学院的三个功用,首先是培育法律人才;其次是供养(雇佣)一批学者,通过课堂教学和著书立说阐明法律的原理;最后则是这样一套掩盖现实矛盾、脱离生活经验而只能循环论证的"学理"和思维方式,被法律专业人士,即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家组成的行会或利益集团全盘采纳,宣传运用。因此法学院不仅是法治意识形态的一个生产基地,也是法律的职业化或业务垄断的门槛,这也是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描述过的西方式法律的 历史 自主性的一项必要条件。[6]但即便如此,他依然认为法学院即真正一流的法学院的教育,最大的好处不是职业训练,而是职业批判:丰富知识,训练独立的思维,树立人生的理想。因此冯象指出,法学院不可以走商学院的道路。商人不承担社会批判的任务。而法学教育不能以MBA为榜样,满足于市场、案例分析或分析工具的开发。法学必须关心、提出并试图回答困扰我们社会的一些基本问题;故而必须坚持学术独立,与法治及一切功利目标保持距离,才能建立起学术传统和话语权威。法律不是数理化、医学那样的专业,有 科学 理论和实验的基础;也不是文史哲传统学科,需要长期的知识积累。因此我国综合大学的法律院系也由过去的专业划分发展为现在的不分专业的本科教学,虽然本科阶段一般性的法学知识的全面教育,并无法充分实现职业培训的需要,这也并非本科四年的教育可以达成的使命;因此笔者以为不分专业的本科法学教育的重点并不是对法律条文的熟知,也并非对法律程序等技术操作层面的 应用 自若,而是一种法学理论的传承,而这里的理论不仅包括传统的法理学、法律思想史制度史,也包括了民商法、行政法等有着长久研究历史的学科,更是包括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年轻学科。而传统学科的成熟与新兴学科的发展,固然离不开与其他学科的互动,更离不开法学本身的独立特质的完善。
这些批判对于法学内部许多专业尤其是法理学等注重理论研习传统亚学科而言,无疑是不容置喙的;而对于财税法学来说,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不仅涉及财政税收领域里的各项法律制度,也涉及到财政税收领域内的具体技术操作,那么财税法人才和财税人才的培养又有何区别呢?
二、财政税收学的教学目标
(一)课程设置
综观经济管理院系开设关于财政税收学的课程设置,主要集中在财政基础理论与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与税收法律制度、研究与市场经济相关的公共需求、公共产品、政府与财政职能、公共选择以及公共部门效率、财政运行机制、政府财政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其中,税收政策与税收法律制度则主要研究税收的本质及功能作用、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税收增长方式、宏观税负与微观税负及其税收政策、法规、税制结构优化及其改革、中央与地方税收体系、税法理论、税收实务、古今中外税收比较等。财政学更多的是关注一般财政理论,其中的预算则主要从预算编制的角度进行讲授。而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债这些部分也基本偏重于具体制度的产生设计的理论化研究。
可以说相关的课程设置基本都是从财政和税本身与经济的相关联出发,研究财政政策、税的各个要素与经济发展的契合度,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运行中调控作用的实现程度。
(二)教学方法与实践研究
与财政税收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日益显著和人才要求相比,财政税收教学在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虽然涉及面广,但仍有所欠缺。首先,教学计划内容的更新速度,无法适应实务不断发展的需要;而财政、税务、会计及相关领域的新知识层出不穷,课程内容受教学时间限制,难以涵盖这些知识。传统教学方法以老师授课为主,学生处于被动状态,单纯的讲授只能无助于解决当前的而很可能问题;大部分课堂问题已经设计好了答案,只有唯一解,显然脱离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用这样的案例教育学生,不利于培养他们的创造能力;而很多以通过职业 考试 为导向的教学方法进一步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单纯的应用技能的教育与人文知识和 自然 科学知识教育衔接不当,不能达到大学教育的基本目标。
因此在财政税收的教学中,研究和实践在教学大纲里其实是并重的,只是由于实践受到课时以及其他诸多条件的限制,但一般来说学生的实践活动还是比较集中于实务性部门,可以接触具体的税务实践,了解一般流程。
(三)培养目标与职业选择
宽泛的财政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里不妨参照一下会计学界。美国会计学会于1989年成立了"会计教育改革委员会"(AECC),进行会计教育改革的研究,并资助和监督13所高等教育机构实施会计教育改革。AECC前任执行长RichardE.Flaherty在谈到AECC的工作时,引用了AECC第一号公报《会计教育的目标》关于会计教育目标的论述:"学校会计教学的目的不在于训练学生在毕业时即成为一个专业人员,而在于培养他们未来成为一个专业人员应有的素质。"他在谈到新会计教育方式时指出:"我们正摒弃一成不变的课程,而采取以目标为导向的会计教育方式……新的会计教育方式强调主动 学习 ,学生积极地参与学习过程,而非仅是被动地接受教授们的知识。启发式学习已成为改革学校的标竿,减少使用以老师主讲的教学方式;老师主讲应限于介绍主题与启发学习的过程。老师授课也应从单向式的演讲改变成和学生讨论为主的双向性的教学方式……教学应注重多元化地思考问题,注重问题的发现,鼓励学生寻找有关的资料,提供多元化的解决办法,并强调表达与说服的能力。 科技 已成为学生和老师在教学中经常依赖的工具。教学也逐渐重视全球贸易性的问题,教师彼此间应经常切磋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并发展自己对于应用新的教学方法的能力。课程设计应注重它是否有全面贯彻、相辅相成的特色,而非仅是一连串不相关联的科目。"
由此可见,美国大会计公司和美国会计学会,对会计教育目标的要求是一致的,即会计教育应注重能力培养,为达到这个目标,必须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改善教学环境,以培养适合社会需要的会计人才。
因此通观经济学的人才培养方向,作为供给方的大学教育,与市场需求紧密联系的。而市场对于实务操作、胜任快速变化的实践的能力方面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对于大学来说,这不仅是教育理念的实现,也是大学教育生存竞争的现实要求。
三、我国财税法教学的目标与改革趋势
复杂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就是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关系不仅是法律背后的真正推动力,同时也是整个社会全部进程的原始动力所在。经济和法的所有价值都是为了满足人的不同需要,即利益。经济学上思考的是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基于投入-产出或者成本-效益的考虑,而法的最高任务就是平衡利益,从法学的视角来看利益,实际上就是权利关系。基础不同,立足点不同,实际上也是法学教育与经济学教育诸多区别的源泉所在。因此财税法学虽然研究的多关注实际经济生活的种种,但始终不可脱离法与法治的核心。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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