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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体制稳定功能的度量。
财政具有促进 经济 稳定和增长的功能。而财政体制的稳定功能我们仅 分析 体制在稳定财政运行,减少财政风险方面的功能。因为财政是经济的综合部门,其风险一部分产生于自身运行状况,另一部分也主要是各种经济风险在财政上的反映,而经济稳定状况与财政稳定功能的发挥关系密切。财政稳定性指标:
(1)财政赤字率及警戒线。
赤字额/财政支出,警戒线20%
赤字额/GDP,警戒线5%
(2)债务依存度及警戒线。
债务本息/财政收入,警戒线25%
新发债务/财政收入,警戒线50%
(3)财政投资增长率。
(4)地方财政平衡状况。
三、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运行绩效的实证分析
下面我们运用上述 方法 ,以河南省为例,以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的绩效进行分析。
(一)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激励功能。
1.激励功能产生的原因。
分税制启动了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分税关系的新机制,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方面促进经济发展 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激励还表现为政府和 企业 行为的转变。分税制要求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法税率分别征收与本级层次相适应的税种,不得越权减免。这就保证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产品之间在公平税负的基础上进行平等竞争,促进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同时由于分税制按税种划分收入,从而淡化了地方与一些盲目发展的诸如小烟厂、酒厂等此类企业的利益关系,使相当部分地区开始停止对此类企业的扶持,产业结构趋同化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也由直接干预经济向运用经济政策间接干预经济转变,促进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使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经济工作更注重结构的优化调整和效益的提高。
2.分税制财政体制运行的绩效评价。
从河南省来看,90年代以后,随着财政体制的不断改革完善,激励功能在增强,体制激励的效率、边际效率、激励的弹性系数呈上升趋势,且分税制后有显著增长。激励的效率,即国内生产总值与可支配财力的比值,分税制前在10.6-12.86之间;分税制后,达14.28-14.49之间。体制激励的边际效率,即财力每增加1元GDP的增长额,由分税制前的12.15元,上升到底1994年19.32元、1995年的20.85元,虽然1996、1997年有所下降,但仍高于分税制前的1993年,分别为15.65元和14.26元。体制激励效率的弹性,即财力每增长1%,GDP增长的幅度,由分税制前的1.07,上升到1994年的1.67,1995年的1.62,1996、1997年有所下降,与分税制实行前的1993年大致持平或略高,分别为1.10和0.98.由上分析可看出,分税制财政体制,在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积极性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分税制实行的前两年,激励功能显著增强,随着分税制的运行,中央从流转税增量中分得的比重逐年增加,而地方增量比重逐年缩小,地方财力与经济总量的相关程度减弱,减少了地方政府干预经济的盲目性,纠正了片面追求经济规模和发展速度的倾向,体制运行初期激励功能的强效应,逐步缓解,趋于稳定。
3. 影响 体制激励功能发挥的因素分析。
企业所得税 问题 。现行分税制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的,这首先容易导致政府对所属企业进行不必要的干预以及提供不合理的优惠等,不利于政府职能转换和 现代 企业制度的建立;其次容易导致税种的归属不明确,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变更上交登记等手段来挤占中央财政收入,从而造成中央与地方新一轮的利益之争;另外,有中央参股企业收入先入中央金库,然后财政结算返还,地方财政收入往往不能及时返回,不利于地方政府资金使用。
某些税种所有权与征管权相脱节。现行分税制由于税收管理权的高度集中以及税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划分不彻底,导致了某些税种的收入所有权和征收管理权的脱节,这种脱节很容易引起国税、地税两扯皮现象发生,导致税收在一定程度上的流失,也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理财聚财的积极性,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从省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运行情况看,省以下政府间共享税种过多,对调动地市和县的收入积极性造成了不利影响。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业分税的现象,在省以下更为普遍,所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上交利润,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增值税等。
地方财力增长后劲不足。首先,由于分税制体制对地方税改革不到位,使地方税不仅缺乏税源大、涉及面广的主体税种,而且除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外,其他税种均不同程度存在收入不稳定、征管难度大等问题,造成地方税收收入虽有增长但规模不够大,难以满足地方政府支出的需要。其次,这次分税制实行一刀切制度,不论经济发达还是落后地区,一部分税收增量,尤其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量的70%都有要上交中央,但由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不足,资金返还不到位,造成地方财政尤其是中西部地区财力增长更加困难。第三, 目前 省以下分税制运行中过分强调增强上级财政的调控能力,出现了层层集中的趋势,加剧了县乡财政的困难。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约束功能。
1.绩效评价。
分税制财政体制,按照税种划分收入,分设中央和地方税务机构,增强了税务机关的责任感,增加了征收努力程度,税法的约束性大大增强。特别是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划归地方,且增收潜力比较大的税种,新体制约束功能表现尤其明显。以河南省为例,1994-1997年,仅企业所得税一项,因增强征收努力程度增加的收入每年为0.2498亿元。从实际税负的变化上看,营业税税负有所上升,其占建筑业产值和第三产业产值(不含批发零售商业)的比重,由1993年的2.1%,上升到1997年的2.28%.增值税税负,由于税制改革等原因,实际税负在分税制改革后,呈下降趋势,其占 工业 增加值和批发零售商业增加值的比重,由1993年的9.08%,下降到1997年的6.68%.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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