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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关于待处理偿债物的调查报告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0 20:45:17

 近年来,以物抵债作为我行保全信贷资产的一种重要手段,已经被广大的经办行乃至全行广泛采用。97年底总行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对以物抵债收回的偿债物的管理进行了规范,设置了"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但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由于各行执行方式各不相同,核算和管理的办法不够系统和健全,对不少具体问题的规定也不够明确,加之有关外部因素的干扰,目前待处理偿债物的管理存在很多问题,潜在的资产损失很大。为探索加强和规范待处理偿债物管理的新路子,提高我行的经营效益,我们对待处理偿债物的情况进行了专题统计调查。
一、基本情况
截至1999年五月底,我行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余额76510万元,其中一年以内待处理偿债物69177万元,逾期未处理偿债物6658万元,已处理待处理偿债物4645万元,待核销偿债物折价674万元。
自97年10月设立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以来,我行的待处理偿债物呈快速增长势头,一年半时间内,增长到7.65亿元,平均每月增长4250万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也从97年底的1.25‰上升到今年五月底的11.88‰。
从统计情况看,全行累计接收偿债物80926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48万平方米,价值43330万元,占53.5%;土地1603亩,价值17885万元,占22.1%;车辆169辆,价值2934万元,占3.6%;设备1786台,价值5341万元,占6.6%;其他11435万元,占14.1%。在其他项目中,大到皮衣、彩电,小到肥皂、袜子,可谓琳琅满目,应有尽有。
在已处理偿债物中,土地233.46亩,价值2457万元,房屋13582万元,价值1158万元,共占77.8%,实际变现3878万元,损失767万元,损失率16.5%。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待处理偿债物涉及的待转营业收入核算办法不够合理,直接对我行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按总行待处理偿债物核算的帐务处理规定,在收到待处理偿债物时,借记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一年以内待处理偿债物);贷记贷款本金、应收利息、催收利息,其中冲减催收利息的部分,同时借记待转营业收入,贷记利息收入。如果入帐的待处理偿债物能够在一年内变现,而且不发生变现损失,这种帐务处理方式无疑是准确合理的。然而待处理偿债物本身就是我行在贷款单位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在实际处理时,普遍存在较大损失。虽然总行为处理和核算变现损失,设置了"待核销偿债物折价"二级科目,但从维护我行权益和效益的角度来看,对于涉及的待转营业收入的核算仍很不合理,主要是把变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也视利息实收,将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的催收利息直接纳入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范围,无形中既多计了利息收入,又虚增了利润,从而使我行在承担偿债物变现损失的同时,必须垫交营业税和所得税。根据统计,我行已实际入帐待处理偿债物冲减催收利息虚增利息收入5633万元,需多交营业税金近500万元。
(二)对部分派生的收支项目核算规定不够明确,给会计核算带来很大不便
由于待处理偿债物收回的条件和环境存在很大差异,接收的实物形态和处理的方式也是千差万别,而总行的核算办法相对比较笼统,有些实际处理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规定不够明确,会计处理较为困难。
一是在偿债物接收入帐环节,根据总行核算办法,对收到的偿债物应按评估的金额入帐,但当待处理偿债物评估金额大于我行债权时,则没有明确的帐务处理方式,若按评估金额计入待处理偿债物借方,贷方缺少对应科目,若按贷款本息计入贷方,则有一部分偿债物无法入帐,均不符合有关会计平衡的规定。
二是由于偿债物种类繁多,处理变现均存在很大难度,闲置不仅不能产生收入,而且还要相应增加保管费用,更不利于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因此,不少行为减少损失对部分偿债物采取了出租的方式。然而,总行对待处理偿债物的租金收入的核算没有具体的规定。由于此类出租的偿债物大多看是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但又不在我行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能定期计提折旧。如果这部分固定资产类的偿债物能够变现,在变现处理的资产价值评估过程中必然将我行收回至评估的时间作为资产的折旧期限,计算资产折旧从评估价值中抵扣,变现价值肯定要低于偿债物的入帐金额。同时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作为待处理偿债物的派生收入,应视为资产在保管过程中损耗的一种补偿,担在总行现有的会计核算办法中没有具体的核算规定,只能计入收入科目,虚增利润,同时又涉及到纳税的问题,对我行的效益产生不利影响。
三是在待处理偿债物的收回、保管和处理的各个环节中,均需发生多种费用支出,特别是对变现之前各环节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待处理偿债物的核算办法中都没有具体规定。首先在以物抵债环节,如通过诉讼程序收回债权,则必须向法院支付一定的诉讼费和执行费等,无论法院裁定还是双方协商,在偿债物收回入帐之前均需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又将按评估金额向资产评估机构支付数额不小的评估费用。其次在产权变更,办理资产过户手续时,又需缴纳各种各样的过户费用。在保管环节,需支付仓储、看管等各种保管费用。同时在变现之前的各环节,凡涉及土地、房产、车辆等资产的产权变更、占有,均需按税法规定,缴纳交易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各种税金。这部分费用支出均属于待处理偿债物相关的派生费用,与正常的业务管理费用有着较大区别,如在业务管理费中列支不仅不够合理,同时也会给本就捉襟见肘的费用指标带来更大的压力。








到借款单位或地方政府的影响,致使评估费用普遍偏高。同时对于待处理偿债物的变现处理也缺乏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授权,致使基层行在具体执行中无章可循,不少行在处理损失较大的情况下,由于担心承担责任,犹豫不决,贻误处理商机。 (六)偿债物折价核销的规定不明确,实际操作非常困难





























待核销偿债物折价 损失额 
贷:待处理偿债物 
核销时,会计分录:
借: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费用科目 (准备金)
贷:待核销偿债物折价 
二是建议在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下,增设7544(待处理偿债物派生收入)和7545(待处理偿债物衍生支出)两个二级科目,按原债务人设户,专门核算待处理偿债物在变现前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费用,变现后,不足抵偿部分视同偿债物折价一并核销,净收入部分计入"861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其他收入"。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偿债物损失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由于偿债物在接收、管理和变现各环节、各方面均与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应要求各级行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努力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减少损失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同时由于偿债物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很多政策问题,非经办行和分行所能解决,因此建议总行一方面做好财政部、审计署的工作,争取认可我行对偿债物核算方式的完善和调整;另一方面应加强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以及土地、房管部门的协调,以争取对过渡期间过户费、交易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进行适当减免,以减少我行在保全信贷资产过程中的损失。
(四)注重发挥建设银行整体优势。鉴于我行接收的偿债物种类繁多,而且不少属于跨区接收,因此,单纯由经办行处理,面临着诸如地域、信息等多方面的困难,应发挥我行一级法人的整体优势,在待处理偿债物的处理上,各行、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配合。一是充分发挥我行的网络优势,在供求信息方面加强沟通。二是建议总行允许各行在固定资产购建和其他消费需求特别是保证业务发展急需方面,在行内待处理偿债物中优先考虑,并统一调配,最大限度低减少损失。三是对跨地区偿债物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谁便利谁处理的办法合理安排,并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四是建议以省分行或地市行为单位,统一委托评估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一方面尽可能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约评估费用。五是发挥我行客户群体的作用,并通过媒体加强宣传,努力盘活待处理偿债物资产。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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