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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增值税的改革势在必行,从原来只有部分的征税范围变成全行业和劳务都征收增值税。这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2016年5月1日我国开始全面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对于我国各个行业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就包括高等院校,作为高校的一部分,高职院校也要采取一些措施来进行干预。
1 增值税的改革对高职院校科研管理的影响
高校作为科教兴国的排头兵,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全社会越来越重视科技对于生活带来的变化。2014年以来,随着"营改增"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校部分服务业逐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高职院校的科研实力稍显薄弱,但是在产学结合方面又比其他高校前进不少。高职院校承担的横向课题近年来逐渐上涨,成为学校科研经费的重要来源。高校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很多问题急需解决。
1.1 对申报程序和征税范围的影响
高校主要涉及改革项目有以下几个: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根据文件规定,这些项目都要改征增值税。
改革前,高职院校需要向地税局报税,缴纳营业税。账务处理比较简单;改革后,纳税环节发生了变化,需要向国税局报税,纳税程序也比以前繁琐,工作量必然加大。例如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工作,申请购买发票,培训相关人员,购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等工作,这都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过渡期间,还要对于员工业务培训,设备安装等工作,这都会增加现有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
改革前,高校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中的免税项目的审批程序都是高校比较熟悉的,就是要拿到认定、审核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项目免征营业税申请表》,作为营业税免税、抵税或退税的凭证。改革后,虽然收入的计税范围不变,但是由于改征增值税,需要重新办理免税审批手续,要到国税局报批。跟以前相比,准备的材料和审批程序都有所变化,更加的繁杂。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对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也不是很熟练,因为涉及到进项税额的抵扣和税务资料的申报。
1.2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和税率对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又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但是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计税方法如果进项税额较大,那么税负会降低,报税程序比以前复杂。简易计税办法跟改革前比,税负明显降低,报税程序简单。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比改革前有所降低,申报程序也相对简单。对于高校来说,每年的纳税额度是不定的,因为每个学校的科研实力是不一样的,所以科研经费的区别还是很大的。但是根据相关规定,一旦确定了纳税人的类别,是不能轻易变动的。尤其是由小规模可以转为一般,但是一般纳税人不能转回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可以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 3%,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高职院校一般规模较小,一般申请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改革前,按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改革后,变为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税负明显降低,而且由于税种发生了变化,所以计算方法和账务处理也会有所变化,毕竟一个是价内税,一个是价外税。对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增值税的税率为6%,名义税率是提高了,但是,实际税负却不一定,由于进项税热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税负的多少取决于进项的多少。但是科研项目的开支范围主要是差旅费、材料费、检测费等,很多项目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一般纳税人高校税负增加,影响了增值税改革的积极性。但是税法规定规模小但是账务核算比较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以高职院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申请类别。
在目前过渡阶段,不能保证所有的产业链都可以抵扣,难免使部分单位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影响,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抵扣多少是非常重要的事项,直接影响到大家对于纳税人类别的选择。增值税改革后,企业更新改造的意愿加强,使得接受服务的企业税负减轻,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企业对于技术升级的需求又会进一步促进高校横向课题的规模,高职院校与企业的合作本来就比较紧密,也能进一步提高高职院校的科研力量。
1.3 降低税收申报缴纳风险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后,增值税实行的是根据发票来控制税收的管理,即根据开具发票的不含税收入来确认销售额。税法实行的是权责发生制,不论钱款是否到账,均按发票上的金额来计算缴纳相应的税费。税收控制系统也非常成熟,营业税发票的管理完全跟增值税不能相比。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即以实际收到款项金额当天确认收入,会计核算和税法的规定就产生了差异。有些横向课题研究时间比较长,企业根据课题进度来付款,还会出现由于企业经营不善造成拒绝付款的问题,甚至会出现行政和刑事风险。这都会给高校财务管理带来麻烦。所以我们要在各个方面都要考虑到这些问题带给我们的影响。
税法规定一般不允许同时享受两种以上优惠。所以不能既享受免税的优惠又可以抵税,即享受了免税服务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如果高校应税服务享受了免税的优惠,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单位就不能享受抵税的优惠,税收负担必然增加,对方必然不会愿意;但是高校如果按着对方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就享受不了免税的优惠,增加了税收负担。所以要认真考虑和权衡利弊。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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