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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论我国财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发展趋势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05 22:42:27

 亚当·斯密说:"财税乃庶税之母。"霍姆斯大法官说:"税收是文明的对价。"温家宝说:"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如果你读它,会从中看到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这些至理名言都诠释着财税之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财税法学,是以财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财税法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决定了其实用性,决定了财税法学的发展空间,财税法学是一门年轻的法学分支学科,也是一门具有蓬勃生机的新兴学科。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朝阳学科,其体系的思路仍在不断修正。[1] 
  一、财税法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财税法的历史沿革 
  世界各国作为财政法规最早的法律形式是税法。其中的预算制度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斗争中产生的一种财政制度。最早的国家预算制度产生于英国,发展较晚的是美国。主要的发展阶段有:第一,从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的财政法律制度无新发展。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由于垄断资产阶级要求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财政预算税收制度有所加强。如联邦德国时期的《预算法典》、日本的《财政法》。第二,原属英美法系的一些国家,二战后陆续制定一系列成文的财政预算税收法规。如美国的财政部很重视财政立法及执行,财政部长有法律顾问,并设有法制事务所和执行处。此外,原属英美法系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将财政活动的法律规定列入宪法。第三,一些前东欧国家除了制定多种税法,还有专门的财税法或预算法。如1972年罗马尼亚颁布的《财政法》。 
  (二)我国财税法的概况 
  鲁宜公十五年颁布的"初税亩"是我国最早的一部税法。最早的预算法是解放前的《财政收支系统法》。下面分三阶段简要介绍我国财政法制状况:第一,新中国成立后30年的财政法制状况。基本改造时期为了恢复经济生产先后颁布一系列的重要法规。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期间受法律虚无主义影响,财政经济立法互动有所削弱。文化大革命后恢复了中断数年之久的国家预决算报告制度。第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2002年,我国进入市场经济阶段。这是我国财政法制建设进入恢复和发展的重要阶段,制定颁布了大量的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形成了基本的财政法律制度。第三,2002~2010年我国财税立法的新阶段。这一时期的财税法治建设繁重,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目前,现行有效的财税法律共有八部。财政立法中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比重较大,但其立法层次较低,执行效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二、我国财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财税法是综合法律部门 
  财税法在我国曾经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随着国家财税职能的增强,加之经济法学科的形成,国内的学者将财税法列入经济法部门。[2]刘隆亨教授认为,财政法自身构成了一个完善的体系,具有内部的系统性和外部的排他性。例如税收法律制度构成的要素、内部的税制结构。又例如财政体系:预算收支法、国债法、转移支付法、政府投资法(投融资法)、基金管理与财政补贴法、政府采购法、财政监督法等自成体系,外部不能任意干涉。征税只能是税务部门,别的部门不行。国债只能是财政部、国务院发行,别的部门也不行。[3] 
  我认为,中国财税法是一个涉及众多法律部门的综合法律领域。首先,它是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中涉及财税问题的法律规范的综合体。其次,它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综合部门法,从财税法可以看到国民经济各个部门的法律要求,而各个部门的法律又包含和体现了有关财税法的具体内容。最后,法律毕竟是一个整体,随着社会关系的分层开始模糊,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导致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无法单独调整,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开始出现融合。在这种形势下,较之相互隔绝的部门法,综合性部门法应是最优选择。故我们不能以传统部门法的视角衡量财税法。它应是一个以问题为中心的开放体系,而不是以调整对象为标准的封闭领域。如税法中既包含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又渗透着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内容,更涉及大量的行政规则。从这一角度看,财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门综合法律部门。 
  (二)财税法学是独立学科 
  财税法在我国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无论国内外,都存在不同的观点。划分的标准不同,得到的结论也就不同。认为财税法是一门独立法律部门,其划分标准依照的是传统分类标准加上一些新条件和情况。认为财税法是一门综合性法律部门则突破传统标准进行论述,但这都不妨碍财政法学作为一门独立法学学科的地位。学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无需注册,也无需得到官方认可,它是一种客观事实。其成就的事实应是一个学术共同体是否共同关注同一问题,是否发表了一批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形成了较完整的理论体系。新中国成立之后,财税立法繁多;改革开放后,财税法律、法规更如雨后春笋。但在很长的时间内,并无太多人进行专门研究,因此很难形成一门学科。近些年,财税法学学科已经有一支热衷于财税、有共同志向的研究队伍。当然,财税法学还应在财税人才努力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独特的范畴、分析工具和完备的理论体系。这一过程是漫长而必要的,在努力完善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使财税法的体系和内容更加完整和丰富,以应对财税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三、财税法的发展趋势 
  财税法学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无论是研究水平的提高,还是学术影响力的扩展,或是专业人才的培养,都呈现出飞跃式的成长。

(一)学术立场趋于独立 
  法学是正义与权力之学,财税法也不例外。财税法学应与权力保持一定的距离,其目的是控制、限制、监督财政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力。财税法学不是其他学科的附庸,更不是政府的代言人。 
  (二)学术资源与成果的日渐丰富 
  初期,不管是本土资源或境外学术著作都很缺乏。随着学者们的关注,除财税法教材和论文之外,学术专著也不断推陈出新,其论证的手法和深度都不断进步。 
  (三)研究的领域不断扩宽 
  早期最成熟的部分仍是税法学,随后又逐步扩展到财政法学,其研究视野逐渐开阔,给未来提供了一个良好平台。 
  (四)理论与实务不断融合 
  财税法学不是空洞的理论,而是与实务密切相连的理论。对实务中发生的典型案例,如娃哈哈总裁宗庆后涉嫌偷税一案,学界以"企业家税收法律风险防范"为题,召开专题研讨会进行研讨。以上这些都表明了中国财税法学经过多年发展,确实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不过我们应看到,这些都是相对低起点而言的。相对于先进国家的学科发展状况,相对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财税法学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适应加入WTO的要求的需要,财税法学必须加强学科建设,加大研究力度,做出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成果。首先,当今世界发展的一大特征是经济全球化,反映在制度层面上则呈现规则的"趋同化"。中国财税法只能在国际化进程中求发展。其次,加强财税法治。法治是财税法的实体价值,是法治主义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利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再次,加强财税法学自身的学科建设。只有科学的财税法学基础理论提高才能将财税法学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最后,扩展财税法的研究领域和挖掘财税法的研究资源。财税法是一门年轻开放的学科,只有不断地扩展研究领域,才能不断发展。我们不应该把目光局限于本学科领域,应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高度出发,去扩展自己的研究领域,不断发掘自己的研究资源,对于国外的学术专著和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文件应收集借鉴。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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