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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改革对我国税制的影响
我国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一直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转轨阶段。在1986年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规定:"逐步过渡到按税种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的体制"。1992年之前的财政体制总的说来就是"财政包干,分灶吃饭"。虽然这样的体制在开始改革时,依据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还比较满足社会的发展,能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生产发展积极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地方财政所具有的优势明显好过中央财政,导致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降低,中央调控能力也不断下降。地方上还出现了"机会主义"、"鞭打快牛"和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出现了与中央"讨价还价"的现象。
将财政体制改革作为突破口,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财政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为了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能顺利实施,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决定中规定对"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分税制改革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其目标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体系"。分税制实施后,"既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税收制度也相应改革,"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税收实行分级征管,中央税和共享税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这次分税制改革充分体现了结构性和全面性,它使得税收制度逐渐地统一、简明、公平和适应市场经济。初步实现了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税制向市场体制和开放型经济下的新税制平稳过渡,是税制建设史上的一次飞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分税制改革后实行的税制改革是我国建国有史以来最全面、最深刻的一次改革。初步建成了一套内外有别的,以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为主体,财产税和其他税收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大体适应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阶段的经济状况,税收的职能作用得以全面加强,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对于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促使税制逐步地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达到协调发展,共同富裕的目标。改革后地方税收体系还存在不够健全等问题,任有待完善之处。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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