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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十一五"时期,完善税收支持政策,促进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对于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巩固和完善"两项"政策,推进增值税转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完善各项具体政策,完善鼓励产学研结合的政策,完善激励人力资本开发的政策,增设低技术污染税,完善税收与财政支持政策的配套使用。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支持政策;财政支持政策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顺应全球化的技术进步潮流,从本国国情出发,通过对现有的税收支持政策进行清理和进一步完善,继续实行一些有效的和创新地采用一些可行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的技术进步,对于增加我国企业的科技含量、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一、巩固和完善"两项政策"
为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我国曾先后出台了一批税收支持政策,主要有以下两项政策(下文简称"两项政策"):1997年,国务院出台政策,对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给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2000年,有关部门再次出台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可以在项目投产5年内抵免40%的企业新增所得税。这两项政策对鼓励企业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这是实践证明了的。虽然在"十一五"期间会出现一些环境变化和挑战,但是总体上看施行这两项政策的基本面并没有完全改变,包括施行两项政策的经济基本面、税收增长率、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和任务、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等等。因此,为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两项政策,可根据我国"十一五"规划中国家鼓励的技术进步产业、行业等,进一步完善国家鼓励的项目企业名单,把这两项政策的正效应发挥到最佳。
从我国继续施行两项政策的国库收入来看,我国这些年的税收增长幅度同经济增长率一样是喜人的。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的逐年增长态势,从1985年的696.06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2 919.51亿元,特别是2001年以后有了明显的上升,从2000年的999.63亿元上升到2001年的2 630.87亿元。
但在同期内,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却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从1985年的34.11%下降到2003年的14.58%。
1978~2003年,我国用于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用呈逐年增长趋势,从1978年的63.24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1 092.99亿元,其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却呈"先升后降"的趋势,即从1978年的5.99%上升到1993年的11.16%,而后又下降到2003年的6.42%。
1978~2003年,我国科技三项费用呈逐年增长的趋势,从1978年的25.47亿元上升到2003年的416.64亿元,而其占国家财政用于科研支出的比例却略有下降,即从1978年的48.16%下降到2003年的42.71%。
表1 中央和地方财政主要支出项目(2003年)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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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国家财政支出┃ 中 央 ┃占 比% ┃地 方 ┃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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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费用┃ 1092.99 ┃ 268.36┃ 24.55 ┃824.63 ┃75.45┃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 676.35 ┃ 42.10┃ 6.22 ┃634.25 ┃93.78┃
┃科技三项费用 ┃ 416.64 ┃ 226.26┃ 54.31 ┃190.38 ┃4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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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4》。
如表1所示,以2003年为例,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挖潜改造和科技三项费用共计1 092.9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支出268.36亿元,占24.55%;地方财政支出824.63亿元,占75.45%,成为其主要来源。在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中央财政支出42.10亿元,占6.22%;地方财政支出634.25亿元,占93.78%,成为其主要来源。在科技三项费用中,中央财政支出226.26亿元,占54.31%,成为其主要来源;地方财政支出190.38亿元,占45.69%。因此,国家可以对企业技术进步采取更积极的财政政策。
二、推进增值税转型
把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方向。增值税是对生产和经营中新增加的价值征收的税收。从世界各国实践看,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只允许扣除购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的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理论上称为"生产型增值税";第二种是允许扣除购入原材料以及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等所含的税金,理论上称为"收入型增值税";第三种是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理论上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显然,这三种对固定资产价值扣除的不同处理方法,使三种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所包括的范围大不一样,生产型增值税税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税次之,消费型增值税最小。从不同类型增值税税基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作任何扣除,实质上是对生产过程中的固定资产耗费支出部分进行了重复课征,虽保证了财政收入的稳定,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课税,导致抑制投资的现象。收入型增值税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分次扣除,每次扣除额与其折旧额相配比。它能够避免重复课税,符合增值税的理论要求,但是增值税分次扣除额统一计算,而且收入型增值税不能与发票抵扣制度结合。消费型增值税明细表将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一次扣除,完全避免了重复课税,有利于鼓励厂商投资;因而备受西欧各国推崇,但它容易导致在投资高峰期因税款抵扣量大而致使财政收入锐减。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因允许进项税额扣除的范围小,税基较大,在税率相同的条件下,与消费型增值税相比,能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而收入型增值税计算及管理十分繁杂。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选择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一方面是出于保证收入的需要,另一方面是考虑到当时投资膨胀、经济过热是社会经济中的主要矛盾,而生产型增值税有利于抑制投资膨胀。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一是对扩大投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有抑制作用。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能抵扣,设备投资越多,不能扣除的税金就越大,税负就越重,客观上具有抑制投资、阻碍设备技术更新、影响企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型的负面作用。二是造成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税负重于其他产业,不利于相关产业的发展。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多数资本有机构成较高,产品成本中长期资本投入的费用较多。企业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得不到抵扣,这些产业的税收负担就相对较重,并使增值税税负在不同产业间出现不平衡。三是国产品税负重于进口产品,不利于内外产品公平竞争。虽然进口产品在进口环节按照法定税率征收了增值税,但由于对国内生产的产品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征税因素,因而,国产品税负重于进口产品,使国产品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可以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国产品的竞争力。
三、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也不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比如,这种对外资企业的税收支持,主要是以税率的降低为手段,没有以产业结构优化和技术进步为导向,因而外商投资的产业雷同,容易导致我国产业结构失衡。同时,外商投资的技术水平一般,有的甚至是国外淘汰技术,没有达到通过吸引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目的。长此下去,必将延缓产业结构优化和企业技术进步。这种税收支持尤其为那些劳动密集型、技术含量不高的投资项目带来好处,这反映在一个事实上,即流人我国的外商投资中,港澳台地区的投资大于欧美国家的投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投资比重大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投资比重。
更严重的后果表现在人才竞争方面。现代企业竞争,尽管手段很多,但最重要的还是人才竞争,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本上说靠的也是人才。目前,外资企业对人才最具竞争力的吸引方式是高工资。外资企业之所以能够采取这种方式,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内资企业存在计税工资概念,而外资企业不存在计税工资概念。对内资企业来说,实际工资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而内资企业实际负担的员工工资,高于支付的员工工资。对外资企业来说,企业员工工资可以在税前据实抵扣,没有任何限制,因而,外资企业实际负担的员工工资与其支付的员工工资是相同的。
以北京地区为例,目前北京地区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为960元,即对于实际工资超过960元的部分,都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定内资企业为吸引某个人才,支付的工资为每月10 000元,则每月要为此支付企业所得税为:(10 000-960)×33%=2 983.2元,企业实际负担12 983.2元。而外资企业如果吸引该人才,它可以将工资提高到12 000元,即使这样,它比内资企业的负担还要低983.22元。因此,随着外资的大量进入,内资企业必将出现人才流失现象,尤其是对企业核心竞争力影响较大的科技人才流失,显然将影响企业技术进步。
从国际范围看,当前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已经陆续实行减税措施。OECD成员国的税率由1997年的37%降到2003年的30.9%,欧盟国家税率由1997年的38%降至2003年的31.3%[1].中国的税率水平也需要顺应全球减税的趋势,以保持在国际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中国税收收入的大幅增长对结构性税改提供了强大支持。税收收入已由1994年的5 130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25 720亿元,复利年增长率达16%。税收收入占GDP百分比由1994年的11%增长到2004年的19%[1].
因此,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无论从哪个视角看,都应该提上议事日程。特别是中国财政收入几年来的持续高速增长,给平稳推行这项改革提供了强大的税收支持。目前还有一个有利时机是,增值税转型已经在东北试行,这为把企业所得税的并轨改革和增值税转型的改革捆绑在一起,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增值税的改革是皆大欢喜的改革,方方面面都会得利,只不过有人得利大一点,有人得利小一点。但是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无论如何设计,总是有人利益受损。如果单纯地推出企业所得税的改革,相对来讲,阻力就会大一点。而如果把所得税并轨改革和增值税转型改革捆绑起来同时推进,则无疑会减少改革的阻力。
需要指出的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不是简单的内资和外资税率合在一起,提高外资企业的税负,减低内资企业的税负。实际上,我们的宗旨在于给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上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是为了体现市场经济的效率、平等竞争和透明公正的原则,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也是吸引外资的根本措施。我们承认,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会对吸引外资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可能不如想象的那么严重。其实,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外资企业的影响主要是来自于心理压力。两税合并可看作是一种信号,意味从今以后要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而之前我们对外资企业一直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跨国公司更多的把此事看作是政府态度,而这种态度的改变将会使他们对今后在国内获利前景的预期有所改变。
因此,在设计所得税并轨方案时,应给予外资企业一些存量利益的过渡和照顾,充分考虑世界和周边国家地区税收改革的趋势和税负的水平,以使该政策对吸引外资的影响减到最小,这样分歧就会缩小。同时应该明确,税改的方向应当是将以前仅仅给予外资的优惠,也给予内资企业。而不是相反将内资企业身上的束缚,再加在外资企业身上。在目前改革压力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降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再逐步向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靠拢,也就是说,逐步推进改革的步伐。同时,所得税合并方案还要增加透明度,多听听企业的意见,多作解释性工作,把方案弄得更完善,以减少误解和负面影响,使外商的担心降到最低点。
四、进一步完善各项具体政策
税收支持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手段,这已为各国经济发展实践所证明。目前,我国对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也有税收支持政策的相关规定,但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十一五"期间,需要系统规划设计税收支持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密切配合,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突出政策重点,减少"撒胡椒面"式的盲目性,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尽量发挥有限税收支持政策资源的最大效能,完善同财政支持政策的配合使用,实现税收支持政策资源的优化配置。要逐步实现由税收支持以直接为主向间接为主转变,间接优惠具有较好的政策引导性,有利于形成"政策引导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有效优惠机制,也有利于体现公平竞争。税收支持实施的对象即"受益人"应定位于科技活动过程和科研成果,而不是像现行的税收支持措施那样大多是以企业作为优惠受益人。同时,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还要完善一系列的税收支持措施,形成良好的税收激励创新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1)对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准予当年税前列支,或允许对当年新增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税额扣除,甚至还可以采用类似澳大利亚的做法,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支出的150%在税前列支,加大激励力度。
(2)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对有发展科技愿望,但经济实力不足的企业,允许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该项资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逾期不用,应补税并加收利息。
(3)推行快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科研用房等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
(4)完善亏损结转办法。对科技投入亏损可以允许一定期限的前转,即退还一部分以前年度已纳所得税款。高风险的科技投入,由于其失败的可能性很大,而失败就谈不上今后产生收益,仅允许"亏损后转"对其意义不大。因此有人认为,所得税加剧了科技投入的风险。为了减缓这种风险,允许亏损前转,对非新办企业来讲,可能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
(5)对"中试"产品免税。一项技术创新通常要经过课题立项和实验室研究、开发研究(即中间试验阶段)、产业化或商品化等三个阶段。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中试"阶段,由于投入多、风险大,常常是企业界和科技界都不愿涉足的"无人区域",需要政府进行协调,如直接资助建立"中试"基地等。在税收支持政策上,对"中试"产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也能起到一定的鼓励作用。
(6)对科技成果转让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此项优惠,对研究单位来说,可以增加科研收入;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单位来说,则可以降低科技成果的使用成本。因此,对技术市场的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7)对科技成果使用实行税收支持。企业不但是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同时也是知识应用系统的核心,因此鼓励企业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也是使其成为创新体系主力军的重要一环。税收支持政策可采用对新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购买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允许当年税前列支,对科研单位和企业购进先进生产设备允许其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等措施。需要说明的是,按增值税原理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的做法,这原本谈不上税收支持,但在我国尚没有条件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暂采用税收支持的形式,先对科技行业中用于科研的研究设备和技术先进的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8)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支持力度。我们应当看到,一国经济成长不仅仅要有领先的少数大企业,更要倚重数量庞大、机制灵活、创新活跃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美国经济之所以赢得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长期经济增长,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其在20世纪60~70年代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政策。日本能够度过20世纪7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和两次美元危机,也主要是中小企业的若干创新成果有效地消化了这些负面影响。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国家发改委的数据显示,改革开放以来,约占全国中小企业总数3%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明了约65%的专利,实现了75%以上的技术创新,完成了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2].因此,加大国家政策的扶持,制定相应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支持政策,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创新行为,是我国未来税收支持政策改革的一个重点。
总之,政府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税收支持措施,应该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形成多税种、多层面、多手段协调作用机制,当然对这一系列税收支持措施,还应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并使之规范化和法制化。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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