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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浅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01 12:12:45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存在很多变化。文章以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近年来的税收节税工作为例,研究探讨煤炭企业纳税筹划工作。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涉税项目; 纳税筹划; 纳税时间 
   
  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合理、合法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是提高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企业纳税筹划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等决策的全过程,其中企业所得税由于涉及的政策较多、内容及程序复杂,纳税筹划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几年,随着集团化企业的不断发展,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企业的税务筹划也在不断发展。特别是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在诸多方面规定的改变使企业所得税的筹划面临一些新的变化和挑战。笔者就税收筹划谈一点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税收筹划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综合各家之言,可以将其定义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或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该定义包含三个含义: 
  (一)合法性 
  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本质特征,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偷税、逃税、避税的基本标志。 
  (二)计划性 
  计划性又称筹划性,在经济活动中,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时间应该是涉税义务发生之前的决策酝酿环节,而不是涉税义务发生履行环节;企业实施税务筹划方案需要调整的是具体涉税行为,而不是具体涉税行为发生以后更改合同和发票。 
  (三)目的性 
  目的性是指纳税人要取得税收收益。汾西矿业集团在购买专用生产设备的时候,一方面满足安全生产的技术指标,另一方面尽可能满足国家关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的规定,使企业最大限度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二、税收筹划的方法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纳税技巧与税负控制技术,面对各种不同的情况必须有不同的筹划方案,但却不排除其内在存有一定的规律性。 
   
  三、进行筹划的主要涉税项目 
   
  (一)工资薪金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企业在国家核准的工资范围中,尽可能以工资薪金的形式进行列支并且发放,避免不合理支出,以此作为工资薪金类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 
  (二)"三新"研发费 
  《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汾西矿业集团在历年来的生产经营中,始终把握"科技是第一生产力"这一理念,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始终要求企业加大技术力量,加大技术投入。新税法实施的两年来,集团公司把技术开发项目纳入每年的计划预算管理,每年年初上报本年度研发项目计划,集团公司进行审查论证;经审查论证后报山西焦煤技术中心,并报省经委审核立项。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以财务部门为龙头积极协调技术部门、地测部门、通风部门等共同参与,加强整个集团的节税意识,全体上下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对每笔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进行归集,并将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进行科学、合理、全面、及时的归集,为集团公司每年研发费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前做好各项资料及数据的准备工作。集团公司在研发项目期间组织专门的技术人员不定期进行现场审核,以督促其上报的研发项目按时进入规定的研发过程,同时对其发生的相应费用,是否能够按照集团公司制定的规定进行归集,发现问题督促其及时解决。对研发完毕的项目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向整个集团的其他公司进行推广,符合申报专利要求的及时向国家申报。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矿井的开采逐渐向深部扩展,巷道断面逐渐增大,原岩应力与构造应力不断升高,相应地采掘工程围岩应力表现更为突出,在浅部呈现出应岩变形破坏特征的工程岩体,进入深部后转化为高应力软岩。矿井深部巷道地质条件复杂,围岩应力分布与矿压显现异常,致使巷道不仅在采掘影响期间围岩急剧变形,而且在应力分布趋向稳定后仍保持快速流变等。深部软岩巷道围岩稳定性控制已成为当今地下工程中最为复杂的难题之一,严重制约着矿井的高产、高效、低耗及安全性生产水平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研究本项目能够解决汾西及其它矿区相似巷道的支护难题,将促进巷道支护技术水平的提高,直接改善矿井生产和安全条件,为矿井生产和安全服务。 

 为了彻底而系统地解决这一难题,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及曙光煤矿与中国矿业大学于2009年4月达成协议,探寻深部高地应力软岩巷道的高效安全支护技术与方法,为该矿及汾西煤矿乃至全国类似巷道的支护提供参考。在2009年4月-8月,开始现场采集岩样及完成实验室岩石力学性质的测定;实测大巷不同地点处的压力变化规律、巷道断面收缩率、巷道支护压力观测和顶板离层发育规律等提出支护初步方案;获取现场围岩状态基础数据及其与巷道底臌现象的关系和规律;2009年9月-10月,现场实施、数值模拟、室内物理模拟、工业性试验及巷道变形实测及矿压监测,完善优化巷道支护设计方案;获得掘进巷道顶底板围岩的物理力学基本参数,从而为理论分析计算和数值模拟提供数据;2009年11月,成功完成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曙光煤矿运输大巷和顺槽50-100m示范工程,确保巷道服务期的正常使用。 
  通过《高地应力巷道支护技术研究》课题的研究和试验,基本上解决了曙光煤矿高地应力、围岩破碎煤巷支护问题,可有效控制巷道顶底板和两帮的强烈变形,巷道断面收缩率大大降低,大大减少巷道的维修和返修次数,很好地满足了现场使用的要求,《高地应力巷道支护技术研究》课题的研究和试验在技术上取得了成功,同时也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集团公司2008年度归集研发项目21项,抵免企业所得税880万元;2009年度归集研发项目34项,抵免企业所得税1 100万元。 
  (三)专用设备购置 
  《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近年来,随着煤炭行业事故频繁发生,国家对煤炭行业的生产安全十分重视,汾西矿业集团对企业安全生产也作为当前的首要工作,安全生产支出在建设项目预算中也大幅度的提高。财务部门经过对国家政策仔细研读,在专业技术结构的帮助下,从采购设备厂家的选择开始,对是否具备合格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防爆证、设备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对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范围,作为重要的选择指标之一,在这样的工作指导思路下,集团公司大部分专用设备的支出均符合税法规定的要求。集团公司既对安全生产进行了投入,同时这些投入又享受了税收优惠。 
  2008年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 
  集团公司2009年度采购的一套安全设备井下人员定位系统(KJ251-F8型人员管理分站)生产厂家是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研究院。经调查,该厂家拥有经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颁发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经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颁发的防爆合格证,且均为有效证件。其生产的KJ251-F8型人员管理分站防爆形式为矿用本质安全型,防爆标志为ExibI。KJ251-F8型人员管理分站以32位单片计算机为主要部件的智能化设备,具有无线数据采集、存储、处理、显示、断电控制、红外遥控及远距离通讯等功能。该设备通过对远距离移动、静止目标进行非接触式信息采集处理,实现对人、车、物在不同状态(移动、静止)下的自动识别,从而实现目标的自动化管理,主要应用于煤矿井下有瓦斯或煤尘爆炸的危险场所。 
  该设备采用全新的嵌入式微处理器和嵌入式软件进行设计,具体本质安全型设计、环境适应性强、可同时采集8台读卡器、便于网络连接等性能优点;该设备能很好地与现有煤矿监控系统兼容,完全可以满足煤矿井下人员监测与跟踪管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化管理要求。该设备符合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有关规定条件,属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集团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购进该设备,价税合计金额为 855 523元,其中:按有关规定抵免、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124 306.77元,最终确认投资额为 731 216.23元,符合国家所规定的各项政策,抵免企业所得税额73 121.62元。 
  集团公司2008年度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850万元,2009年度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1 200万元。 
  (四)安置残疾职工支出 
  《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㈡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汾西矿业集团作为山西省内一家大型的国有企业,除了完成正常的生产经营任务以外,还承担着一系列社会职能。集团公司想政府所想,急政府所急,积极安置社会上需安置的残疾人员,将这些残疾人员安排在其力所能及的岗位进行工作,这样一来既分担了政府部门的工作压力,也解决了这部分人员的生活问题。而发生的这部分人员工资的支出,也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为集团公司节约了企业所得税款,从而达到了企业与政府双赢的目的,为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滞延纳税时间 
   
  (一)从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上进行税收筹划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企业的收入主要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 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这样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资金周转的空间。 
  (二)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上进行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折旧费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取决于三个因素: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确定和净残值的估计。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使企业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一定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年限是有一定弹性的。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从而使企业前期折旧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其次,应估计净残值。我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当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随着国家税法的不断改进及会计政策的修订,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空间及角度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人只要不违反国家税法的规定,可以尽最大努力去筹划,以减少税收负担,延缓企业资金压力,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以丰富壮大国家的税源。 
  汾西矿业集团在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时,积极参考会计及税法相应规定,在选择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时,既考虑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也兼顾税法对资产的相应规定,使企业尽早回笼资金,发展再生产,充分发挥其资金的时间价值,极力在有限的资金情况下创造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三)合理预缴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是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企业的实际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准确地计算出来。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预缴所得税时预缴多少的具体标准,国家税务总局也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因此企业经营者可以在这里进行税收筹划,预缴时在合理范围内少预缴,待年终汇算清缴才补缴少缴的税款,这样企业就可以获取一笔无息借款。 
  汾西矿业集团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为企业降低了税收成本,提升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在今后的工作中仍然需要不断钻研,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结束语 
   
  2008年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的实施,使企业面临新的税收环境。如何在新环境下进行合适的税收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合理避税,已成为当前税收筹划工作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在税收筹划中,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合理合法,在这个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工作必须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保持相对的灵活性,随时根据税法的变动制定调整筹划方案,保证合理避税和降低税负,以增加企业的价值。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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