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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论文:关于改进储蓄类国债发行及管理的探讨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9 17:21:37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情形来看,储蓄类国债凭借其品种设计独特、面对个人发行、能满足个人投资者的需要以及发行人的筹资成本较低等优点赢得了金融市场的青睐。且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发展而逐渐的演变出各种类型的投资品种,为储蓄类国债未来的发展赢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我国储蓄类国债发行及管理现状
  储蓄类国债自1994年首次发行以来,无论是发行额还是市场规模均稳步增加,已经成为个人投资者长期投资的一个重要渠道,促进了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当前,我国储蓄类国债发行以及管理均呈现出纵深发展的现象。主要包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品种设计不断的丰富。最早的储蓄类国债为1981年面向单位和居民个人发行的不记名、不挂失、可转让流通、具有固定面额的实物国债;随后为1994年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柜柜台面向城乡居民个人与社会其他投资者发行的可记名、可挂失和质押的凭证式国债;为丰富国债品种,2006年财政部又发行了电子式储蓄国债,大大提高了个人投资者购买国债的便利性。由此可见,我国储蓄类国债品种随着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多样化。其次,承销方式和代销机制不断完善。储蓄类国债的承销机制最早表现为几家银行进行承销,随后发展为几十家金融机构,且金融机构由承购包销转为代理销售;管理方式也由最初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承销机构的储蓄存款新增部分所占份额确定发行任务,发展成为当前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后,经过优胜劣汰而选择出的承销团,且与承销团签订全年承销协议。随着代销机制和承销方式的不断完善,为我国储蓄类国债的发行与有效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储蓄类国债发行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当前我国储蓄类国债的发行与管理已经取得了非常可观的成绩,工作也日趋成熟,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以及证券市场不断的完善,使得国债发行与管理在实践工作中依旧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利率确定机制单一
  2012年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再次提速,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倍以上。2013年7月,央行又采取了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的政策,使得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的实质性的突破。在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储蓄类国债的定价模式仍是以固定利率为基准,这种定价方式必然不能适应利率市场发展的需要。如当市场利率水平高时,会出现大量的提前兑付现象,从而出现挤兑的风险,还会导致承销机构被动持有大量的国债,减少了承销机构的可用资金,大大增加了其经营风险;再如当市场利率水平低时,国债的购买量瞬间膨胀,必然会增加政府资金的使用成本,不利于实现筹资成本最小化的目标;此外,当投资者选择周期相对较长的固定利率国债品种时,会基于机会成本的角度而产生犹豫不决的心理,也不利于政府筹资目标的实现。
  (二)储蓄类国债销售渠道狭窄
  当前,我国储蓄类国债的销售方式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改进,电子式国债的试点销售也在不断的推进中。但正因为是处于试点阶段的推进初期,使得市场仍然呈现出以承销机构柜台销售为主的模式,这种模式显然与热衷于便利的网络交易、电话交易等中青年投资者的习惯不相符合,且由于国债的发行时间均在工作日期间,不方便上班族的购买;基于以上原因的存在,导致我国储蓄类国债的个人投资者大部分为中老年人。另外,农村和城市之间的销售比率严重失衡,原因在于农村的承销网点较少,对广大农村投资者而言,虽有国债投资欲望,却也只能因为找不到购买的网点而作罢。这些现象均说明当前我国的储蓄类国债销售渠道相对狭窄,不利于进一步扩大投资群体。
  (三)监督管理体系不明确
  监管体系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国债监管信息网络不健全。国债发行后由承销机构各自托管,当发生提前兑付、发行额度和二次发行等情况时,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难以及时掌握动态变化信息;其二国债监督管理依据不充分。当前的监管依据主要是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出台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与法律相比缺乏应有的效应,一旦金融机构对相关条款提出异议时,人民银行在处理过程中常陷于被动地位;其三,人民银行缺乏有力的监管手段。人民银行对国债的监督环节主要集中于报表的审核以及实地检查,极大的限制了国债监督的广度;另外商业银行对承销的国债销售额实行层层下分,该方案并不经过人民银行审核,基层人民银行根本无法掌握到国债销售额等一系列的准确情况。
  三、改进储蓄类国债发行与管理的相关对策
  (一)优化储蓄国债的定价机制
  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一方面储蓄国债的定价机制依旧采取固定利率显然难以与市场不相适应。另一方面储蓄国债在国债中所占份额相对较少,且无法进行实时交易,定价又不能完全采用市场化的方式。从该角度而言,优化后的储蓄类国债定价方式既不能采用固定利率,又必须满足市场化的要求。因此,根据储蓄类国债的发行目的以及品种属性综合来看,定价应当将通货膨胀率以及市场化利率下的市场利率纳入其中,从而满足市场的需求。另外还可采用累进利率,即参照市场的变化逐年提高利率水平的方式进行定价,以此满足投资者不同需求。
  (二)推行灵活的销售形式
  在未来的发展中,储蓄类国债的销量要实现突破需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要根据市场的需求设计多样化的国债品种。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国债品种设计来看,品种丰富多样,最大限度满足了不同年龄阶层、不同风险爱好者以及不同收入群体的需要。如英国的储蓄类国债有与通货膨胀率挂钩的指数储蓄凭证、固定利率储蓄国债、养老债券、子女奖金债券、收入债券以及有奖储蓄债券等。在美国有国库通货膨胀保防证券,短期、中、长期国债,指数挂钩储蓄国债、零息债券等。因此,我国在国债的设计上,应当对投资者的需求进行全面分析,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发行更多国债品种,从而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提升国债的购买量。其次,提供更加便捷的购买渠道。我国当前单一的柜台销售渠道大大限制了个人投资者对国债投资的热情,因此,未来的储蓄类国债发行必须充分结合不同投资者的购买习惯,并考虑地域分布特点的情况下,推进销售渠道的多样化和灵活性。如采用电话、网络销售方式,或者工资抵扣方式进行认购,在支付方式上采用支票、借记卡、现金、信用卡等多种支付方式等。另外,可根据农村投资者储蓄类国债需求旺盛的特点,加紧农村销售渠道的建设,解决农村居民的投资问题。
  (三)加强国债的监管体系
  首先,应当加强国债发行相关文件的法律效应完善,尽可能的提高相关文件的立法层次,为人民银行对国债的监管提供有力的依据,从而提高其执法的力度;其次,加强国债信息系统的建设。通过信息系统的建设方便发行主体及时掌握国债的兑付等动态变化情况,同时也方便人民银行监控国债的发行、兑付、债券记录和资金清算等信息,提升国债监管的有效性;再者,人民银行应当扩大监管环节,且采取不定期的抽查方式对承销机构进行抽查监督,一旦发生违法情况立即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对国债销售额的下分情况应明文规定,规定其在下分前将计划方案上报并至人民银行备案后再执行等。
  总之,我国储蓄类国债的发行与管理要得到更好的完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发展,在发行和管理中还会出现新的问题。因此,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此引起高度的重视,在发现问题的同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从而使得我国储蓄类国债的发行和管理更加的完善,从而促进政府筹资目标的实现。

责编:杨盛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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